北京新市民被迫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形中也丧失了对北京公共事务的话语权。
(三)余论相反,我倒是对群情汹汹下的司法公正感到担忧。邱兴隆先生为之进行辩护,其实也是在实践宪政精神,保卫公民人权——哪怕他内心没这么想过。
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没有错,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实现程序正义。后者是人治社会里老百姓出于对实质正义的淳朴追求,对青天大老爷所提出的要求,岂能套用在法治社会里的法律人身上?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律师的最大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孙国栋先生在评价《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一书时说道:‘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大牌法学家的法律功底确实不可小觑,连续向公诉人抛出了难题。
在相关的司法活动中,律师其实充当的就是保卫公民的角色,防止国家机器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可惜的是,很多人的理解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没能深入到其背后的含义:一个人应该为他所做的坏事负责,也应该不为他所没做的坏事负责。希望北京大人高抬贵手。
今天国内比较大的工厂是有工会的,由北京上头监管,不坏。其一是该法写得或管得下无对策,使我想到《地球停顿记》*那套旧科幻电影,经改会停顿下来。这样处理与课本或大学教的不同,但对理解世事可得心应手。为什么那毛利率这几年急速下降呢?劳力工资上升是个原因。
其二是政府上头或管或不管,阐释变化多端,那么在交易费用急升下,律师发达可期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家面对的有两方面的选择。
增加了一点知识但还是远为不足的老百姓,往往认为政府的扶贫政策,或今天推出的新劳动法,会对他们的收入有助。关于这话题,今天行内还有不少人认为最重要的两篇文献,是我在一九七○及一九七四发表的。(五)世界各国的政府机构,一般都有类似「新劳动法」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的终生雇用的合约安排。分点说,每点角度不同,都是前文没有说过的。
纵横经济研究大半生,这类推断我从来不错。因为有工会的存在,欧洲某些国家的某些私营机构有铁饭碗的合约安排,劣绩明确。要求访问的媒体众,都推却了。在租值转移那方面,传统的分析是工会把老板或资本家的身家局部转到劳工那边去,削弱了前者力争上游的投资意向。
(四)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加起来会鼓励工会的诞生。但我认为更头痛的租值转移,是把生产力强的员工的收入中的租值,转到不事振作的员工那边去。
认为自己的学术贡献了得是人之常情,所以反对工会条例含意着的平均主义。至于这些租值转移必会带来的租值消散,往往庞大,是搞垮经济的重心所在。
租值消散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话题,复杂的,篇幅所限,不能在这里解释。(三)也是这六、七年,我屡次提及的协助农民转到工业去的接单厂家,毛利一般从百分之四十左右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经济问题要这样处理才对。」他们不是说谎话,而是讯息增加了。当他们见到收入比他们高得多的,不容易解释,于是不平则鸣。当年在美国我拒绝入教师工会,主要就是这点。
我不明白,中国的经改今天有大成,一个主要原因是粉碎了当年「做是三十六,不做也是三十六」的铁饭碗,为什么这次新劳动法的推出,又把铁饭碗搬回来?不一样,但杀伤力类同也。为什么这些厂家不提升产品的价格呢?是越南与印度等地,他们的工资比中国低相当多,而今天国内厂家的竞争对手,早就不限于国内的了。
那时的香港是弗里德曼认为难得一见的经济奇迹,却不及今天的中国。他们关注的是收入的差距,可没有想到,从收入百分比的相对升幅上看,贫富的差距正在收窄。
会炒人吗?炒哪一种?可以炒后再聘吗?会采用两家或以上的公司把员工调来调去吗?会大幅减薪而转用分红合约吗?也不断地想着面对第十四条的十年关头的员工会怎样应对。尽管如此,按章工作的政府公务员也往往因为有铁饭碗的保护而变得工作散漫了。
上了年纪的香港朋友应该记得,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的低下劳力(尤其是女佣)的薪酬上升得非常快,但相比之下,香港昔日低收入的上升速度,只约今天国内的一半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国,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国经济制度。
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
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
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
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
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上一篇:Flex 六、其他内容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c) 2018! XML地图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html地图